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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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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运行维护保养

2.3  运行维护保养

2.3.1  运行维护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应进行记录。

2.3.2  对供热系统应定期按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应进行记录。

2.3.3  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修复后应即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  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对跑、冒、滴、漏、堵等问题应即时处理;

   3  设备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统一处置;

   4  设备连接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紧固,对易损件应即时更换;

   5  当对机械设备检修时,应符合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2.3.4  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栈桥和照明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

▼ 展开条文说明

2.3.5  构筑物、建筑物、自控系统等避雷及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3.6  高低压电气装置、电缆等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对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清洁,对电缆沟中的积水应即时排除。

2.3.7  对各类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

2.3.8  阀门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应定期保养并进行启闭试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2  对电动阀门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3  各种阀门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地区应对室外管道、阀门等采取防冻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3.9  当运行维护人员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时,应即时处理、上报,并应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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