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维护与检修
3.7 维护与检修
3.7.1 热源厂停热后应对锅炉及辅助设备一次进行全面的维护和检修。
3.7.2 锅炉停止运行后应进行吹灰、清垢。
3.7.3 停热期间锅炉及辅助设备应每周检查1次,并应即时维护、保养,不得受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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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宜按表3.7.4执行。
表3.7.4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
3.7.5 燃气锅炉的燃气系统的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实施。
3.7.6 燃气系统的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修前应关闭前一级进气阀门,对检修设备或管道应用氮气进行吹扫,当排放口处燃气含量达到0%LEL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2 当对燃烧器检修时应进行清理积炭、调整风气比等相关工作;
3 检修完毕后应用氮气进行严密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