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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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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维护与检修

3.7  维护与检修

3.7.1  热源厂停热后应对锅炉及辅助设备一次进行全面的维护和检修。

3.7.2  锅炉停止运行后应进行吹灰、清垢。

3.7.3  停热期间锅炉及辅助设备应每周检查1次,并应即时维护、保养,不得受腐蚀。

▼ 展开条文说明

3.7.4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宜按表3.7.4执行。

表3.7.4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

3.7.5  燃气锅炉的燃气系统的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实施。

3.7.6  燃气系统的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修前应关闭前一级进气阀门,对检修设备或管道应用氮气进行吹扫,当排放口处燃气含量达到0%LEL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2  当对燃烧器检修时应进行清理积炭、调整风气比等相关工作;

   3  检修完毕后应用氮气进行严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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