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运行与调节
3.4.1 锅炉运行应符合锅炉制造厂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3.4.2 热水锅炉投入运行数量和运行工况,应根据供热运行调节方案和供热系统热力工况参数的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投入运行数量应根据管网负荷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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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燃煤锅炉给煤量和燃气锅炉给气量应根据负荷调节。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补水泵,风机、输煤、除渣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和调整应满足锅炉运行和调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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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燃煤锅炉应进行燃烧调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膛温度应为700℃~1300℃;
2 炉膛负压应为20Pa~30Pa;
3 室燃炉炉膛空气过剩系数应为1.10~1.20,层燃炉炉膛空气过剩系数应为1.20~1.40;
4 锅炉及烟道各部位漏风系数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锅炉及烟道各部位漏风系数
5 排烟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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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燃煤锅炉应定期清灰。有吹灰装置的锅炉应每8h对过热器、对流管束和省煤器进行1次吹灰。当采用压缩空气吹灰时,应增大炉膛负压,吹灰压力不应小于0.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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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锅炉排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锅炉:
1)排污应在工作压力上限时进行;
2)采用离子交换法水处理的锅炉,应根据水质情况决定排污次数和间隔时间;
3)采用加药法水处理的锅炉,宜8h排污1次。
2 蒸汽锅炉:
1)排污应在低负荷时进行;
2)宜8h排污1次;
3)当排污出现汽水冲击时,应立即停止;
4)应根据水质化验结果,调整连续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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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蒸汽锅炉水位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量应根据蒸汽负荷变化进行调节,水位应控制在正常水位±50mm内;
2 锅炉水位计应每4h进行1次冲洗,锅炉水位报警器应每周进行1次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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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除尘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除尘器应保持水压稳定、水流通畅、水封严密;
2 干式除尘器应严密,并应即时排灰;
3 除尘系统的工作状态应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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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脱硫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药应平稳,水流应畅通;
2 应定期检查脱硫系统的工作状态和反应液的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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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自动调节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自动调节装置投入运行前,应经系统整定;
2 每班对自动调节装置的检查不得少于1次;
3 当自动调节装置故障造成锅炉运行参数失控时,应改为手动调节。
3.4.11 燃气系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锅炉燃气喷嘴的清洁;
2 应保持过滤网清洁,过滤器前后压力压差不得大于设计值;
3 管线各压力表读数与控制系统显示压力值应一致;
4 每班应对室内燃气管线密闭性进行检查,不得有泄漏;
5 应定期检查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出现问题应即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