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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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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一般规定

6 运行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运行环境应包括:机房、网络、服务器等硬件环境,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等支撑软件环境,以及信息安全支撑环境等。

6.1.2 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有关规定。

6.1.3 系统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第6.2节的要求。

6.1.4 系统应根据实际应用规模配备必要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及计算机等硬件环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要求。

6.1.5 系统应构建在主流的商用操作系统平台基础上,服务器及计算机等应安装有与系统相匹配的操作系统,选用的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要求。

6.1.6 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支撑环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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