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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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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系统监管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监管、土地利用变化监管等,可扩展对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游客量情况等的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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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系统监管流程设计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实际需要,宜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目标审核、实地核查、监管审批、批复处置、总结公示等7个阶段(图3.0.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0.2  监管流程图

   1  数据收集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信息的数据收集,数据来源可包括遥感监测、调查暗访、部门举报、媒体曝光、公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

   2  以往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处置整改情况宜作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信息。

   3  数据处理阶段应完成对收集数据的规范化整理和技术处理工作,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4  目标审核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逐项审核,确定监管目标进行实地核查的必要性。

   5  实地核查阶段应按本规范第5.4节要求,完成对监管目标指标数据的实地核查;并宜采集监管目标实地的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数据。

   6  监管审批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实地核查信息的逐项审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最终确定监管目标核查结果的分类;

       2)对需整改的监管目标应提出整改要求。

   7  批复处置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整改工作,并应记录整改工作的详细情况。

   8  总结公示阶段应完成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分析,并应公示有关成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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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系统宜经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测评通过,软件测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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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系统应通过验收,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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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系统应及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运行环境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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