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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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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监管审批子系统

4.2  监管审批子系统

4.2.1  监管审批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的录入、审批功能。

4.2.2  监管审批子系统宜采用案卷方式管理风景名胜区历年、历次的监督管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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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监管审批子系统宜包括监管案卷管理、监管案卷审批、地图操作等功能模块,监管案卷审批与地图操作模块宜进行一体化集成。

4.2.4  监管案卷管理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导入或录入监管数据处理成果建立监管案卷的功能;

   2  查看监管案卷详细信息和办理案卷业务的功能;

   3  灵活且可逆的监管案卷流程化审批功能;

   4  监管案卷的办结归档或作废删除功能;

   5  按行政区划、年度等多种条件的案卷查询统计功能。

4.2.5  监管案卷审批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管指标数据录入、查看功能;

   2  监管目标相关附属资料的管理和查看功能;

   3  对相关参考数据的查看功能。

4.2.6  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常规的地图显示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地图的缩放,地图图层的添加、删除,图层叠加顺序的调整,图层显示控制等;

   2  数据的对比查看功能;

   3  监管目标的图上定位功能;

   4  基本绘图功能,且应允许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编辑监管目标分布图;

   5  基本地图量算功能,包括面积、距离量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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