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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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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数据管理子系统

4.4  数据管理子系统

4.4.1  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系统各类数据的查询、检索、更新维护功能。

4.4.2  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包括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备份管理等功能模块。

4.4.3  数据资源管理模块宜按行政区划分级、分类显示系统各类数据资源列表,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宜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类展示其数据资源;

   2  应提供各项数据的元数据查看、编辑;

   3  应提供各项数据内容的查看;

   4  应提供基本数据管理功能,包括新增数据、更新数据、删除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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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数据备份管理模块宜提供对系统数据的备份、恢复管理等功能。

4.4.5  数据管理子系统可扩展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服务等功能模块,可与其他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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