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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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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公众监督子系统

4.5  公众监督子系统

4.5.1  公众监督子系统应提供公众监督功能,包括向社会公众发布监督管理公示信息、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等。

4.5.2  公众监督子系统宜包括信息公开、监督举报、查看受理、信息交换等功能模块。

4.5.3  信息公开模块应提供信息公开功能,包括监督管理工作成果、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4.5.4  监督举报模块应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举报功能,举报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名称、举报事项说明、事件发生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宜包括相关图片等资料。

4.5.5  查看受理模块应提供查看举报信息、受理有效举报等功能。

4.5.6  信息交换模块应提供内外网数据交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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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信息公开模块和监督举报模块宜部署在相应政府门户网站。

4.5.8  公众监督子系统应对举报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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