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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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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监管成果数据

5.5  监管成果数据

5.5.1  监管成果数据应包括数据处理成果数据和监督管理成果数据两类。

5.5.2  监管流程数据处理阶段完成后,应提交数据处理成果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组,宜采用加密压缩方式打包;

   2  应包含该风景名胜区的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相关指标数据;

   3  应包括每种成果数据的元数据;

   4  宜包含数据处理报告,说明此次数据处理内容、精度、提取的监管目标总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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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监管流程总结公示阶段,应生成监督管理成果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含监督管理统计报表;

   2  应包含监督管理专题分析图件,以专题地图或统计图表的方式展示监督管理各项专题;

   3  宜包含监督管理总结报告,说明此次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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