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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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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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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数据库、网络等技术,集成地理空间框架、遥感影像、规划数据等,实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在本规范中简称系统。

2.0.2  核心景区  core area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3  监管目标  supervision object

   可能涉及监督管理事项的对象,在本规范中指违章建设或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的地块等。

2.0.4  监管目标分布图  map of supervision object

   表现监管目标地理空间位置、形状、面积的矢量图。

2.0.5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筑、水体、绿地、地址等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的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2.0.6  遥感影像  remote sensing image

   以电磁波为载体,由传感器所收集到的反映目标特征的影像。

2.0.7  空间分辨率  spatial resolution

   目标的空间细节在影像中可分辨的最小尺寸。

2.0.8  风景名胜区规划  scenic area planning

   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2.0.9  遥感监测  remote sensing monitoring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监测的技术方法,广泛应用于规划、建设、土地、林业、气象、海洋、农业和地质等领域。

2.0.10  元数据  metadata

   说明数据的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

2.0.11  图层  coverage

   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组与主题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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