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一般规定
4 系统结构与功能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设计,宜包括监管审批子系统、专题分析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公众监督子系统、维护子系统(图4.1.1),并可扩展其他应用子系统。
图4.1.1 系统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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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本条规定了系统应具备的一般框架结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这一框架进行扩展。
4.1.2 系统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用图、文、表一体化集成模式构建开发,并应具有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和严格的权限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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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进行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人员需要在相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影像数据、规划数据中对比分析,排查和甄别可疑监管目标,因此,需要借助于地理信息技术提供对各类空间数据的展现和分析,并且要能在地图、审批表格、相关文档资料等内容之间进行灵活的切换操作,以便提高业务人员的办公效率。
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应该采用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用户在各个子系统间不必重复进行登录认证。用户登录后,系统应当根据用户所属角色的授权确定该用户可以执行哪些操作。
4.1.3 系统应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衔接,并应支持共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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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系统在设计上,应具有灵活支持多级管理部门共享应用的能力,从而能够支撑各级单位共同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4.1.4 系统应借助于政府外网等提供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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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信息公开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政府门户网站等可实现信息公开的途径已经非常多。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公众举报栏目、增加针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情况的信息公示等,有助于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来,也是系统建设的内容之一。
4.1.5 数据处理功能宜独立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宜借助于各类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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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系统的数据处理,涉及大量地理信息数据、遥感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目前已有很多成熟商业软件可以完成这项工作,因此不建议将数据处理功能纳入系统重复开发。
4.1.6 各项功能操作应简洁、易用,对用户误操作应具有容错能力。
4.1.7 系统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录入响应时间不宜大于2s,地图操作响应时间不宜大于5s,统计查询响应时间不宜大于10s;
2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宜小于9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