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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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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一般规定

4  系统结构与功能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设计,宜包括监管审批子系统、专题分析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公众监督子系统、维护子系统(图4.1.1),并可扩展其他应用子系统。

图4.1.1  系统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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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系统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用图、文、表一体化集成模式构建开发,并应具有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和严格的权限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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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系统应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衔接,并应支持共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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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系统应借助于政府外网等提供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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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数据处理功能宜独立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宜借助于各类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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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各项功能操作应简洁、易用,对用户误操作应具有容错能力。

4.1.7  系统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录入响应时间不宜大于2s,地图操作响应时间不宜大于5s,统计查询响应时间不宜大于10s;

   2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宜小于9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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