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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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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监管目标数据

5.4  监管目标数据

5.4.1  监管目标数据应包括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

5.4.2  监管目标分布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目标分布图应为通用矢量格式,应以面图形要素精确表示每一个监管目标的位置、形状、面积;

   2  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提取影像变化区域,将变化区域构面,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

   3  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数据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及表5.4.2的要求;

表5.4.2  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质量要求

   4  对通过其他信息来源提取监管目标的,应通过分析收集的信息,在遥感影像图上识别和定位监管目标,按第5.4.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

   5  监管目标应保持监管指标数据的单一性,指标不单一的应拆分为多个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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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宜按表5.4.3-1的规定执行。

表5.4.3-1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

   2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内容宜符合下列规定:

       1)监管目标编号应为标识该监管目标的唯一编号,宜采用4位数字编号加1位扩展编号的5位数字编号方式(图5.4.3-1);

图5.4.3-1  监管目标编码方式

       2)所属风景名胜区代码应为该监管目标所属的风景名胜区代码,宜采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行政区划代码加1位扩展编号的编码方式(图5.4.3-2);

图5.4.3-2  风景名胜区代码编码方式

       3)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地性质应为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地块用地性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有关规定,具体用地分类代码及名称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4)实际用地性质应为地块目前的实际用地性质,用地分类和代码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5)核查结果类别应为监管目标的核查结果所属类别,核查结果类别宜按表5.4.3-2划分为10类;

表5.4.3-2  核查结果分类

       6)完成时间应为责任部门完成整改工作的日期,格式为: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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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实际需要可扩展监管目标的指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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