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监管目标数据
5.4 监管目标数据
5.4.1 监管目标数据应包括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
5.4.2 监管目标分布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目标分布图应为通用矢量格式,应以面图形要素精确表示每一个监管目标的位置、形状、面积;
2 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提取影像变化区域,将变化区域构面,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
3 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数据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的有关规定及表5.4.2的要求;
表5.4.2 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质量要求
4 对通过其他信息来源提取监管目标的,应通过分析收集的信息,在遥感影像图上识别和定位监管目标,按第5.4.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
5 监管目标应保持监管指标数据的单一性,指标不单一的应拆分为多个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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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拆除建设工程,以及山体、植被等土地利用的变化,可以通过对比变化前后采集的遥感影像监测到,实现这一监测的数据处理过程和要求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151中有明确规定,并且适用于本规范对监管目标的提取要求,因此不再重复规定。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监管目标一般为地面上的一个特定区域,适宜用面图形表示,能够同时表现监管目标区域的位置、形状和面积等要素信息。
受影像采集时间、影像空间分辨率、影像质量以及相应的专业处理软件性能和作业人员的经验等各种因素影响,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通常无法保证将所有监管目标全部提取出来,但从监督管理需要的角度,应尽可能地降低遗漏的比例。表5.4.2按照核心景区内外和监管目标的面积分等级规定了最高允许的漏提比例,通过数据质量检查发现超过这一比例要求的,则应判定数据处理不符合本规范的质量要求,应重新处理。
出于对监管目标的问题定性和各种统计要求,监管目标的各项指标需要保持单一性。例如,一个监管目标不应既包括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又包括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另一个项目。出现指标不单一的情况时,应该将监管目标拆分成能够保证指标单一的多个目标。
5.4.3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宜按表5.4.3-1的规定执行。
表5.4.3-1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
2 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内容宜符合下列规定:
1)监管目标编号应为标识该监管目标的唯一编号,宜采用4位数字编号加1位扩展编号的5位数字编号方式(图5.4.3-1);
图5.4.3-1 监管目标编码方式
2)所属风景名胜区代码应为该监管目标所属的风景名胜区代码,宜采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行政区划代码加1位扩展编号的编码方式(图5.4.3-2);
图5.4.3-2 风景名胜区代码编码方式
3)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地性质应为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地块用地性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有关规定,具体用地分类代码及名称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4)实际用地性质应为地块目前的实际用地性质,用地分类和代码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5)核查结果类别应为监管目标的核查结果所属类别,核查结果类别宜按表5.4.3-2划分为10类;
表5.4.3-2 核查结果分类
6)完成时间应为责任部门完成整改工作的日期,格式为: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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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本条规定了监管目标宜包含的监管指标数据。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出发,监管目标的指标数据涵盖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土地利用变化与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一致性等详细情况。
监管目标的编号采用5位数字编号,其中最后一位扩展编号,可在监管目标有拆分需要时使用。同一个监管目标拆分后形成的多个目标,前4位编号可沿用原编号,最后一位采用顺序编号区分。
由于目前风景名胜区没有统一的标准编码,为满足系统应用需要,适宜规定一套编码方式。本规范推荐采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行政区划代码,并增加一位扩展码的方式。扩展码可在本编码规则出现代码重复的情况下使用。
变化前地物类别、变化后地物类别指监管目标区域变化前后的地物类别。地物类别分为8类,包括在遥感影像上能够判别出的7类地物及一个扩展类别“其他”构成。类别中的“绿地”泛指林地、草地、园地等有植被覆盖并且明显不属于耕地的区域;“裸露山体”指无植被覆盖的山体,可能是由于地质原因或开挖山体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地貌特征;“空地”泛指未利用地;“其他”则指不属于上述地类或在遥感影像图上无法判断的地类。
建设选址审批书、申请文号、审批文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批准用地面积、批准建筑面积、永久或临时项目等9项指标,主要是针对监管目标为建设项目的情况,填写该建设项目上述的审批手续数据。
监管目标的核查结果分类,应以《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编制组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开展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践经验,在综合考虑当前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实际情况后,归纳提出了表5.4.3-2所示的10种分类方式。
5.4.4 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实际需要可扩展监管目标的指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