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促进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标准化,规范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建设,指导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推动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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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数据收集与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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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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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促进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标准化,规范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建设,指导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推动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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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数据收集与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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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