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0.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0.7.1 有条件的学校宜在图书馆、教学楼、办公楼、食堂、体育场馆、学生宿舍门厅等处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并应具有发布公共信息、提供告知和查询等功能。
10.7.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中的信息采集、信息编辑、信息播控、信息显示和信息导览等子系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及组合。
10.7.3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宜采取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方式将视音频信号、图片和文字等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显示终端。
10.7.4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支持多种主流媒体格式文件的播放,并应实现对终端的分别管理、分布式下载、同步播放。
10.7.5 视频显示系统的显示屏尺寸、显示方式、外形色调及安装位置及方式等,应与建筑总体布局、业务需要、观看需求及使用环境相适应,并应具有多种音视频输入接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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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 屏幕显示终端和多媒体信息查询终端宜设置在人流密集场所。
10.7.7 特殊教育学校宜根据需要在学生活动场所设置声光提示和导引标志。
10.7.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