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应急照明
8.6 应急照明
8.6.1 教育建筑应根据场所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等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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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教育建筑的疏散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疏散场所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lx;
2 高等学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室外楼梯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其他场所水平疏散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3lx;
3 特殊教育学校疏散楼梯宜设置导流标志灯;
4 应采用蓄电池作疏散照明自备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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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教育建筑的备用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至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工艺有要求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且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小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2 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8.6.4 生化实验、核物理等特殊实验室需设安全照明时,安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正常照度值,并应根据实验工艺要求确定连续供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