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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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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2 代 号
3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供配电系统总体设计
3.3 智能化系统总体设计
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负荷分级
4.3 供配电系统
4.4 负荷计算
4.5 自备电源
5 低压配电
5.1 一般规定
5.2 低压配电系统
5.3 导体选择
5.4 低压电器的选择
5.5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5.6 电击防护
5.7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5.8 配电系统谐波抑制
6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专用实验室布线要求
6.3 特殊场所布线要求
6.4 电气竖井
7 常用教学和实验设备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电子计算机
7.3 多媒体设备
7.4 生物、化学实验设备
7.5 电力、电子实验设备
7.6 大型实验设备
8 电气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标准
8.3 照明方式与种类
8.4 照明光源、灯具及附件
8.5 照明控制
8.6 应急照明
9 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规定
9.2 建筑物防雷
9.3 接 地
9.4 等电位联结
9.5 雷击电磁脉冲防护
10 校园信息设施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通信系统
10.3 信息网络系统
10.4 综合布线系统
10.5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0.6 广播系统
10.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1 校园信息化应用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信息化应用管理系统
11.3 数字化图书馆系统
11.4 学校门户网站
11.5 智能卡应用系统
11.6 校园网安全管理系统
12 校园公共安全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2.4 应急响应系统
13 电气设备抗震安全
13.1 一般规定
13.2 电气设施选址及布置
13.3 电气设备的抗震措施
14 电气节能
14.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14.2 照明系统的节能
14.3 建筑电气设备的节能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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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自备电源

4.5  自备电源

4.5.1  教育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自备电源:

        1  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

        2  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3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或市电不能保证正常供电,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需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和人身安全时。
▼ 展开条文说明

4.5.2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

4.5.3  发电机组的设置及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的设置不得对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居住环境产生噪声干扰;

        2  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供电给一级负荷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应在30s内供电;

        3  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供电给二级负荷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4  机组应与市电连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当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5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燃油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5.4  当教育建筑应急照明系统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时,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2  蓄电池备用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当教育建筑兼作本地区自然灾害固定避难场所时,其EPS的蓄电池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2h。
▼ 展开条文说明

4.5.5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应根据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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