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5.5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5.5.1 教育建筑低压配电回路应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5.5.2 对于教育建筑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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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对于实验、教学设备配电线路,当工艺有要求时,应装设欠电压及过电压保护,并应由工艺要求确定欠电压及过电压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5.5.4 对于因实验工艺要求而需保持连续供电的回路,当设有电气火灾防护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其保护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可作用于声光报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