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接 地
9.3 接 地
9.3.1 教育建筑应按需要设置功能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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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教育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的条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内有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2 当宿舍、教学楼等规模及用电负荷较小的建筑物内无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C-S系统或TT系统;
3 当实验工艺设备有要求时,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IT系统;
4 校园道路照明及其他户外用电设备,宜采用T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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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作保护接地:
1 电力配电设备装置、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
3 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终端盒;
4 常用建筑电气设备的基础金属构架。
9.3.4 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功能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