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系统验收
7.2 系统验收
7.2.1 规定在系统至少运行3个月后进行正式验收是为了保证有足够长的时间来对应用系统、运行模式和数据成果进行磨合和检验。
7.2.2
本条规定了正式验收应包括的内容,可以分项验收,也可以总体策划和组织验收。
7.2.3
监管分离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业务流程设计是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验收中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7.2.4
地理空间数据符合标准才能够为系统运行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撑。
7.2.5
应用系统是实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对系统进行测试,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7.2.6
对监管范围和专业部门接入情况进行验收,是为了保证系统具有一定的覆盖和应用范围;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验收可以准确反映系统实际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
7.
2.7 翔实的文档资料能够为日后系统维护和扩展提供依据。
7.2.8
正式验收涉及的内容多,专业性较强,需要组织城市管理、地理空间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专家才能对系统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