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是一种城市空间信息管理系统。因此,系统的运行必须要有地理空间数据的支撑。这里的地理空间数据主要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以及地理编码数据。除这些数据外,应尽可能包括地理空间数据的元数据。本规范第4.2节至第4.6节对这些数据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市政监管问题能在系统中准确、完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地覆盖市政监管的整个区域范围。
4.1.2
城市地理空间数据与空间参照系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更新、维护和应用,应该使用所在城市基础测绘所用的空间参照系。
4.1.3
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了矢量数据转换格式、影像数据转换格式、数字高程模型数据转换格式,适用于矢量数据、影像数据和格网数据等的交换和存储。
4.1.4
关于地理空间数据的质量检查验收有以下几点说明:
1
“两级检查、一级验收”是数据生产单位为保证其所提供的数据质量符合要求而进行的检查和内部验收工作。“两级检查”指的是作业组检查和单位生产部门检查;“一级验收”指的是单位质检部门验收。
2
引入监理单位对数据获取全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监理是目前城市地理空间数据生产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方式,它对于保证最终成果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3
系统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形成的关于地理空间数据检查验收的技术文档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数据生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数据覆盖范围、数据内容和数量、利用的基础资料情况、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方案、生产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生产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生产单位内部检查验收结论等;
2)数据质量情况,包括数据生产监理的基本情况、数据质量抽检方法、样本数据质量统计和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检查验收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