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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53-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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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各类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A.1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A.2铁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3公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4港口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附录B质量管理
B.1质量控制要求
B.2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C作用举例及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C.1作用举例
C.2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附录D试验辅助设计
D.1一般规定
D.2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D.3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附录E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一般规定
E.2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结构可靠度校准
E.4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结构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F.1一般规定
F.2疲劳作用
F.3疲劳抗力
F.4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附录G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G.1一般规定
G.2安全性评定
G.3适用性评定
G.4耐久性评定
G.5抗灾害能力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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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一般规定

附录G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G.1  一般规定

G.1.1  本附录适用于按有关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G.1.2  在下列情况下宜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出现恶化;

   4  结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5  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6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 展开条文说明

G.1.3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在保证结构性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工程处置工作量。

▼ 展开条文说明

G.1.4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安全性评定、适用性评定和耐久性评定,必要时尚应进行抗灾害能力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G.1.5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G.1.6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明确评定的对象、内容和目的;

   2  通过调查或检测获得与结构上的作用和结构实际的性能和状况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3  对实际结构的可靠性进行分析;

   4  提出评定报告。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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