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一般规定
G.1.1 本附录适用于按有关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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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 村镇中的一些既有结构和城市中的棚户房屋没有正规的设计与施工,不具备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基础,不宜按本附录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定。结构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的评定应该按结构建造时有效的标准规范评定。
G.1.2 在下列情况下宜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出现恶化;
4 结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5 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6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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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 本条提出对既有结构检测评定的建议。第1款中的“规定的年限”不仅仅限于设计使用年限,有些行业规定既有结构使用5~10年就要进行检测鉴定,重新备案。出现第4款和第6款的情况,当争议的焦点是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时,可先进行工程质量的评定,再进行可靠性评定。
G.1.3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在保证结构性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工程处置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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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 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结构的性能符合相应的要求,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尽量减少业主对既有结构加固等的工程量。这里所说的相应的要求是现行结构标准对结构性能的基本要求。
G.1.4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安全性评定、适用性评定和耐久性评定,必要时尚应进行抗灾害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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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4 把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和抗灾害能力等评定内容分开可避免概念的混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问题,同时便于业主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适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对既有结构进行可靠性评定时,业主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提出进行某项性能的评定,也可进行全部性能的评定。
G.1.5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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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5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以现行结构标准的相关要求为依据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也是本附录提出的“保障结构性能”的基本要求。但是,评定不是照搬设计规范的全部公式,要考虑既有结构的特点,对结构构件的实际状况(不是原设计预期状况)进行评定,这是实现尽量减少加固等工程量的具体措施。
G.1.6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明确评定的对象、内容和目的;
2 通过调查或检测获得与结构上的作用和结构实际的性能和状况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3 对实际结构的可靠性进行分析;
4 提出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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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6 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时,应尽量获得结构性能的信息,以便于对结构性能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