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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53-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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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各类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A.1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A.2铁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3公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4港口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附录B质量管理
B.1质量控制要求
B.2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C作用举例及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C.1作用举例
C.2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附录D试验辅助设计
D.1一般规定
D.2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D.3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附录E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一般规定
E.2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结构可靠度校准
E.4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结构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F.1一般规定
F.2疲劳作用
F.3疲劳抗力
F.4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附录G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G.1一般规定
G.2安全性评定
G.3适用性评定
G.4耐久性评定
G.5抗灾害能力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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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极限状态设计

4.3  极限状态设计

4.3.1  对本章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工程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4.3.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基本组合,用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

   2  偶然组合,用于偶然设计状况;

   3  地震组合,用于地震设计状况。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准永久组合,宜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3.4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工程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4.3.5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g(X1,X2,…,Xn)=0          (4.3.5)

   式中 g(·)——结构的功能函数;

        Xi=(1,2,3…,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 展开条文说明

4.3.6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g(X1,X2,…,Xn)≥0          (4.3.6-1)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R-S≥0          (4.3.6-2)

   式中R——结构的抗力;

       S——结构的作用效应。

4.3.7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章第4.3.6条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3.8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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