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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53-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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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各类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A.1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A.2铁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3公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4港口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附录B质量管理
B.1质量控制要求
B.2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C作用举例及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C.1作用举例
C.2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附录D试验辅助设计
D.1一般规定
D.2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D.3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附录E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一般规定
E.2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结构可靠度校准
E.4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结构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F.1一般规定
F.2疲劳作用
F.3疲劳抗力
F.4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附录G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G.1一般规定
G.2安全性评定
G.3适用性评定
G.4耐久性评定
G.5抗灾害能力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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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附录A  各类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A.1  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A.1.1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按表A.1.1划分。

表A.1.1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房屋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

       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二级;丁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三级。

A.1.2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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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A.1.3采用。

表A.1.3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 展开条文说明

A.1.4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表A.1.4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A.1.5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0~1.5。

▼ 展开条文说明

A.1.6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中,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式(8.2.4-1)及下式中最不利值确定:

    (A.1.6-1)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式(8.2.4-2)及下式中最不利值计算:

    (A.1.6-2)

▼ 展开条文说明

A.1.7  房屋建筑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表A.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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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房屋建筑结构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A.1.8采用。

表A.1.8 房屋建筑结构作用的分项系数

▼ 展开条文说明

A.1.9  房屋建筑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按表A.1.9采用。

   注: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L应按各种材料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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