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一般规定
F.1.1 本附录适用于工程结构的疲劳可靠性验算。房屋建筑结构、铁路和公路桥涵结构、市政工程结构中承受高周疲劳作用的结构,可按本附录规定对结构的疲劳可靠性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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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 本附录条文主要是针对我国近年来结构用钢大大增加,进而对应的钢结构疲劳问题日渐突出,需要特别关注的前提下,根据生产实践及科学试验的现有经验编写的,因此适用范围尽管包含了房屋建筑结构、铁路和公路桥涵结构、市政工程结构,但其经验主要来源于铁路桥梁,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局限之处。一般讲,在单纯由于动荷载产生的疲劳、疲劳应力小于强度设计值(屈服强度除以某安全系数)规定、验算疲劳循环次数代表值在1.0×104~1.0x107范围,采用本附录进行疲劳验算是适宜的,对于由于其他原因如腐蚀疲劳、低周疲劳(高应力、低寿命)或无限寿命设计的情况,应先进行科学试验和研究工作,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观测,以取得设计所需的数据和经验来补充本条文之不足。
由于对既有结构的疲劳可靠性评定,除了进行与新结构设计步骤类似的对未来寿命的预测外,需要进行已经发生疲劳损伤的评估,而且所针对的结构是疲劳损伤过的,因此需要作专门的评定。
F.1.2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结构或构造的疲劳可靠性进行验算:
1 结构整体或局部构造承受反复荷载作用;
2 结构或局部构造存在应力集中现象且为交变作用;
3 反复荷载作用的持续时间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比占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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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 结构或局部构造存在应力集中现象,并不仅仅指结构的表面。所有焊接结构由于不可避免存在缺陷,都属于存在应力集中现象的范畴,需要进行疲劳可靠性验算。
F.1.3 根据需要可分别对结构疲劳可靠性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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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3 结构疲劳可靠性,包括疲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靠性和疲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靠性。一般钢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验算,混凝土结构根据不同验算目的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
验算疲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靠性时,应以结构危险部位的材料达到疲劳破损或产生过大变形作为失效准则。验算疲劳正常使用承载极限状态可靠性时,主要考虑重复荷载对结构变形的不利影响。
F.1.4 对结构的某个或多个细部构造可分别进行疲劳可靠性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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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 对整个结构体系,应根据结构受力特征采用系统可靠性分析方法,分别在子系统(多个细部构造)疲劳可靠性验算基础上进行系统可靠性验算,本规定中暂未包含系统可靠性问题。
F.1.5 结构的疲劳可靠性验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对结构的受力分析,确定关键部位或由委托方明确验算部位;
2 根据对结构使用期间承受荷载历程的调研和预测,制定相应的疲劳标准荷载频谱;
3 对结构或局部构造上的疲劳作用和对应的疲劳抗力进行分析评定;
4 提出疲劳可靠性的验算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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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 结构的疲劳可靠性验算步骤是按照确定验算部位——确定疲劳作用——确定疲劳抗力——可靠性验算的思路进行的。
F.1.6 本附录涉及的力学模型和内力计算,应符合第7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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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6 为便于设计人员操作,疲劳可靠性验算的力学模型和内力计算,应与强度计算模型一致,仅在验算的具体规定中有区别。
F.1.7 结构的疲劳承载能力验算应以验算部位的计算名义应力不超过结构相应部位的疲劳强度设计值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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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7 在验算结构疲劳时,采用计算名义应力,即根据疲劳荷载按弹性理论方法确定,作为疲劳作用;疲劳抗力也是以构造细节加载试验名义应力为基本要素给出相应SN曲线方程,焊缝热点应力以及其他应力集中的影响均通过疲劳SN曲线反映,如果应力集中影响严重,疲劳S-N曲线在双对数坐标图中的位置就低,反之就高。
F.1.8 疲劳强度设计值应根据结构或局部构造的疲劳试验结果,取某一概率分布的上分位值,以名义应力形式(非应力集中部位应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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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8 根据按相关试验规范进行的疲劳试验结果,疲劳强度设计值取其平均值减去某概率分布上分位值对应程度的标准差。通常情况下,取平均值减去2倍标准差,所对应的概率分布按照正态分布,其上分位值为97.7%。
F.1.9 疲劳验算采用的目标可靠指标可根据校准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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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 在目前的条件下,用校准法确定目标可靠指标是科学的,关键还是可操作的,即根据现有结构设计水准得出与之相当的可靠指标。更为准确合理的指标需要在系统积累足够样本数据的时候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