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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53-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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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4 可靠性管理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2 设计状况
4.3 极限状态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上的作用
5.3 环境影响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2 几何参数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结构模型
7.3 作用模型
7.4 分析方法
7.5 试验辅助设计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附录A各类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A.1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A.2铁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3公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4港口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附录B质量管理
B.1质量控制要求
B.2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附录C作用举例及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C.1作用举例
C.2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附录D试验辅助设计
D.1一般规定
D.2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D.3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附录E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一般规定
E.2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3结构可靠度校准
E.4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5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6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附录F结构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F.1一般规定
F.2疲劳作用
F.3疲劳抗力
F.4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附录G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G.1一般规定
G.2安全性评定
G.3适用性评定
G.4耐久性评定
G.5抗灾害能力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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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极限状态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1.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7)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4.1.3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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