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公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A.3.1 公路桥涵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按表A.3.1的要求划分。
A.3.2 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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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以保持和现行的公路行业标准采用的时间域一致。
施于桥梁上的可变荷载是随时间变化的,所以它的统计分析要用随机过程概率模型来描述。随机过程所选择的时间域即为基准期。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靠度分析中,由于采用了以随机变量概率模型表达的一次二阶矩法,可变荷载的统计特征是以设计基准期内出现的荷载最大值的随机变量来代替随机过程进行统计分析。《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 50283-1999确定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是因为公路桥涵的主要可变荷载汽车、人群等,按其设计基准期内最大值分布的0.95分位值所取标准值,与原规范的规定值相近。这样,就可避免公路桥涵在荷载取值上过大变动,保持结构设计的连续性。
A.3.3 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A.3.3采用。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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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表A.3.3所列设计使用年限,是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考虑设计、施工和维护的难易程度,以及结构一旦失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基础上确定的;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得到认可。表中所列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是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单孔跨径,而非多孔跨径总长。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桥涵主体结构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条件下,必须完成预定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功能的要求。对于桥涵附属的、可更换的构件不在本条规定之列,它们的设计使用年限可根据该构件所用材料、具体使用条件另行规定。
A.3.4 公路桥涵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对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1 基本组合
1)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式确定:
(A.3,4-1)
式中S(·)——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其中符号“∑”和“+”表示组合;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Q1k——第1个可变作用(主导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A.3.7采用;
——第1个可变作用(主导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公路桥涵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
——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公路桥涵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
γL——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按有关的公路桥涵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
ψc——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按有关的公路桥涵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式计算:
(A.3.4-2)
式中——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第1个可变作用(主导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第j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2 偶然组合
1)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式确定:
(A.3.4-3)
式中 Ad——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ψf1——第1个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应按有关的公路桥涵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
ψq1、ψqj——第1个和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有关的公路桥涵结构规范的规定采用。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A.3.4-4)
式中——偶然作用设计值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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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本条列出了公路桥涵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有关作用组合的设计表达式,规定分为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两种情况。
1 公式(A.3.4-1)为基本组合中作用设计值名义上的组合;公式(A.3.4-2)为作用设计值效应的组合。后者是结构设计所需要的。
上述作用设计值效应的组合原则是:首先把永久作用效应与主导可变作用效应(公路桥涵一般为汽车作用效应)组合;然后再与其他伴随可变作用效应组合,在该组合前面乘以组合值系数。这样的组合原则顺应于目标可靠指标一结构设计依据的运算方法和作用组合方式。应该指出,结构可靠指标和永久作用与可变作用的比值有关,为了使运算不过于复杂化,在“标准”计算可靠指标时,采用了永久作用(结构自重)效应与主导可变作用(汽车)效应的最简单组合,通过一系列运算后判断确定了目标可靠指标。所以,公路工程结构有关统一标准中给出的可靠指标β值是在作用效应最简单基本组合下给出的。当多个可变作用参与组合时,将影响原先确定的可靠指标值,因而需要引入组合值系数ψc,对伴随可变作用标准值进行折减,这样所得最终作用效应组合表达式,可使原定可靠指标保持不变。
以上公式中的作用分项系数,可变作用的组合系数可在确定的目标可靠指标下,通过优化运算确定,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
2 公路桥梁的偶然作用包括船舶撞击、汽车撞击等,在偶然组合中作为主导作用。由于偶然作用出现的概率很小,持续的时间很短,所以不能有两个偶然作用同时参与组合。组合中除永久作用(一般不考虑混凝土收缩及徐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采用其他可变作用代表值,当缺乏观测调查资料时,可取用可变作用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A.3.5 公路桥涵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
1 标准组合
1)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式确定:
(A.3.5-1)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式计算:
(A.3.5-2)
2 频遇组合
1)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式确定:
(A.3.5-3)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计算:
(A.3.5-4)
3 准永久组合
1)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可按下式确定:
(A.3.5-5)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计算:
(A.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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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现行公路桥涵有关规范中,应用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作用组合,规定采用作用的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参照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 2394:1998,新增了作用的标准组合。
A.3.6 公路桥涵结构的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表A.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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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 公路桥涵结构重要性系数仍采用《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4.1.6条的规定值。
A.3.7 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A.3.7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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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 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采用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4.1.6条的规定值。
本附录暂未规定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的具体取值,它需要在修编行业标准和规范时开展研究工作并规定具体的设计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