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构造要求
8.2.1 山地砌体房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吊脚部分、掉层部分及上接地层,应按房屋增加2层后的层数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且构造柱或芯柱的间距不应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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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山地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外墙应设置圈梁;
2 在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地基上设置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0mm,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至少应各配置两根通长的纵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6mm,箍筋最小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掉层部分及上接地层的楼层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至少应各配置两根通长的纵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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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截面不应小于400mm×400mm,圆柱直径不应小于?450mm;
2 柱的轴压比,6度时不宜大于0.8,7度时不宜大于0.7;
3 抗震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时,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分别不应小于1.2%、1.0%和1.0%,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3%;
4 柱的箍筋直径,6度、7度时不应小于10mm,并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
5 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级、二级的增大系数应分别按1.50、1.2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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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8.2.5 同一结构单元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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