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基础
6.4 基础
6.4.1 山地建筑结构基础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时,应考虑可能的沉降差异和水平荷载对桩基的不利影响,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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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穿越软弱黏性土、未经处理的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的桩,其桩身纵向钢筋应通长设置。桩顶以下5倍桩径范围和土岩交界面上下1倍桩径范围内箍筋应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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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位于斜坡或邻近坡顶的桩基础应考虑桩与坡地的相互影响,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宜采用挤土桩;
2 桩端应设置在边坡或斜坡潜在破裂面以下足够深度的稳定岩土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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