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山地建筑结构的地基基础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6.1.2 应充分保护利用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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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山地环境通常较脆弱,地表水是改造山地环境的主要因素。山地建筑结构施工时应避免对天然排水系统的破坏,否则在排水系统再造过程中,易造成洪灾、泥石流等灾害。
6.1.3 山地建筑结构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边坡地基稳定性验算。受地下水和洪水影响时,尚应进行地下室抗浮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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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是山地建筑结构设计的前提条件,因此应进行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分析时应考虑上部结构荷载的影响和地震作用的影响。为了防止地基或边坡变形引起山地建筑结构的破坏,应严格控制地基或边坡的变形。对有地下水和洪水影响的建筑场地,应进行山地建筑的抗浮验算。
6.1.4 边坡上的山地建筑结构基础,多层建筑时宜嵌入临空外倾滑动面以下,高层建筑时应嵌入临空外倾滑动面以下。位于岩质边坡时,尚宜在基础与外倾滑动面以上岩体间设隔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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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为了减小边坡与结构的相互影响,规定了基础嵌入临空外倾滑动面以下的要求。临空外倾滑动面,对土质边坡是指边坡可能发生滑动的破坏面;对岩土质边坡和岩质边坡是指倾角大于11°(坡率20%)的岩土界面和岩层面。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可以不考虑基础嵌入临空外倾滑动面之下:1)倾角远小于外倾滑动面等效内摩擦角的结构面;2)倾角为11°~20°,但考虑建筑加载等不利因素,经计算后符合边坡稳定性要求。
有多组临空外倾滑动面时,需嵌入最下面的滑动面以下。
若无条件隔离时,应考虑滑体下滑力对基础的影响。
6.1.5 山地建筑结构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要求。高层建筑宜设置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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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考虑山地建筑结构不等高接地特点,山地建筑结构基础的埋置深度,参考相关标准可取为: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取建筑物最大高度(下接地室外地面至结构主要屋面)的1/15,桩基础取建筑物最大高度的1/18。当受地形影响,山地建筑基础的埋深难以达到规定的埋置深度时,应进行抗滑移和抗倾覆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可采用抗拔桩、抗拉锚杆等增加抗倾覆能力。基础埋置深度起算点可取基础较低端以下1m处。
抗倾覆验算按本标准第5.1.7条执行,抗滑移稳定性验算可按下式进行:
式中:Qh——作用在基础上的滑动力,地震作用取弹性罕遇地震作用;
QK——作用在基础上的抗滑力,可按上部结构重力乘以与地基之间的摩阻力系数计算。
6.1.6 山地建筑结构上接地与下接地之间的边坡宜采用独立的支挡结构。当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下、土质边坡高度小于5m或岩质边坡高度小于8m,且主体结构能适应相应的岩土侧压力作用时,可利用主体结构或地下室侧墙兼做支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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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当土质边坡高度大于5m、岩质边坡高度大于8m时,边坡的侧向土压力较大,在有地震作用效应参与组合时,对主体结构的受力和变形的影响较大。考虑到支挡结构与主体结构相连会导致主体结构的传力不明确,故宜设独立的支挡结构。当岩土侧压力较小、采用主体结构及地下室兼做支挡结构时,主体结构、基础应考虑边坡岩土侧压力和水压力的作用;主体结构应考虑地下室侧墙引起的结构刚度偏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地下室外墙应进行防水抗渗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