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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72-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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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山地建筑结构的地基基础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6.1.2 应充分保护利用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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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山地建筑结构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边坡地基稳定性验算。受地下水和洪水影响时,尚应进行地下室抗浮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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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边坡上的山地建筑结构基础,多层建筑时宜嵌入临空外倾滑动面以下,高层建筑时应嵌入临空外倾滑动面以下。位于岩质边坡时,尚宜在基础与外倾滑动面以上岩体间设隔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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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山地建筑结构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要求。高层建筑宜设置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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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山地建筑结构上接地与下接地之间的边坡宜采用独立的支挡结构。当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下、土质边坡高度小于5m或岩质边坡高度小于8m,且主体结构能适应相应的岩土侧压力作用时,可利用主体结构或地下室侧墙兼做支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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