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72-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11-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8.1.1的规定。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8.1.1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房屋高度及层数的起算点按本标准第3.2.2条确定,吊脚结构的吊脚部分作为一层结构层计入总层数中。

4 重点设防类的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且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5 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8.1.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6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时,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其余情况,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
▼ 展开条文说明

8.1.2 山地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房屋的吊脚部分宜根据吊脚最大高度差选择采用砌体直接依坡修建或采用框架-抗震墙吊脚层;当采用框架-抗震墙吊脚层时,应将吊脚层视作一个结构层,整体结构按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设计;

2 砌体房屋中的掉层部分宜采用约束砌体,掉层部分的侧向刚度应不小于上接地层中相应部位的侧向刚度。
▼ 展开条文说明

8.1.3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吊脚时,吊脚部分应作为一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层,上接地层抗侧力构件应延伸至基础,且宜增设抗震墙以减小扭转不规则;

2 当设有掉层时,掉层部分的抗侧刚度不应小于上部相应部位的抗侧刚度。
▼ 展开条文说明

8.1.4 上接地层楼盖、上接地端楼盖、掉层部分楼盖及错层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且板厚不小于120mm。其他楼层楼、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 展开条文说明

8.1.5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度、7度应分别按二级、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度、7度均应按二级采用。
▼ 展开条文说明

8.1.6 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掉层部分及吊脚部分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不小于2的增大系数;

2 上接地层及以上设框架-抗震墙时,楼层地震剪力设计值应乘以1.5~2.0的增大系数,过渡层与相邻下层侧向刚度比较大时应取大值;

3 底部框架-抗震墙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 展开条文说明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