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结构规则性
3.4 结构规则性
3.4.1 判定结构规则性时,山地建筑结构应属于一种竖向不规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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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山地建筑结构不等高接地约束导致结构产生平面和竖向不规则,其不规则性是天生具有的,对上接地端以上楼层与其下的掉层或吊脚部分进行竖向不规则判断时,由于上接地端的约束导致受力同普通平地结构差别很大,难以采用现行标准的控制指标(如抗侧刚度比和抗剪承载力比等),因此,本标准采取的思路是,将不等高约束作为一种不规则类型,即山地建筑结构本身作为一种不规则类型,同时为掉层结构和吊脚结构的山地建筑只作为一项不规则。通过本标准第3.4.2条和第3.4.3条分别对山地建筑结构掉层部分和吊脚部分相对上接地层的抗侧刚度和受剪承载力进行规定,控制掉层和吊脚部分不形成抗震薄弱部位,规则性判定时将不再判断掉层结构上接地端以下一层与上接地层相比的抗侧刚度和承载力比,掉层部分和上接地以上楼层仍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进行规则性判断,但需注意的是,扭转不规则判定可按照本标准第3.4.4条执行。
3.4.2 山地建筑结构抗侧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吊脚结构,吊脚部分抗侧刚度分布宜均匀,且不宜小于上层相应结构部分的抗侧刚度;
2 对掉层结构,上接地端以上楼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验算层抗侧刚度比,掉层及上接地层掉层范围内结构抗侧刚度不宜小于上一层相应结构部分的抗侧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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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木条对山地建筑结构的两种主要结构类型即吊脚结构和掉层结构的抗侧刚度进行了规定,其他类型可参照执行。对吊脚结构,吊脚部分竖向构件长短不一,刚度差别较大,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小刚度不均匀程度,避免较大的扭转效应;同时要求吊脚部分与上层对应部分的抗侧刚度比不小于1,避免吊脚部分形成薄弱层。对掉层结构,以上接地面为界,分别控制上、下两部分结构的抗侧刚度比。为便于计算,相对应部分的侧向刚度比可采用等效剪切刚度比,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相关规定计算。
3.4.3 吊脚结构的吊脚部分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上层相应部位竖向构件的受剪承载力之和的1.1倍;掉层结构的掉层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上层相应部位竖向构件的受剪承载力之和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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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为了避免掉层和吊脚部分形成抗剪承载力薄弱层,相比普通结构,提高了吊脚和掉层部分结构相比上接地层对应部分的受剪承载力比限值。
3.4.4 掉层、吊脚结构的扭转位移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高层混凝土结构时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上接地层可仅以楼层水平位移计算位移比。结构第1振型不应为扭转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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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掉层结构由于上接地端嵌固作用,致使上接地竖向构件相比掉层部分竖向构件层间位移角明显偏大,若采用层间位移计算出的扭转位移比数值很大,但此时楼层层间扭转角并不一定很大,因此可用楼层水平位移表达此时的扭转程度,但应对上接地竖向构件进行抗扭验算和加强延性措施。此外,已有研究表明扭转耦连周期比用于控制结构扭转效应并不恰当,建议取消周期比控制,因此,本标准不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控制山地建筑结构的扭转周期比,但一般情况下,应避免结构第1振型为扭转振型,宜避免结构的前2阶振型为扭转振型,当第2阶振型为扭转振型时应采取措施加强结构抗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