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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72-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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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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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吊脚结构首层楼盖、掉层结构接地端楼盖及未设置接地端楼盖时的上接地层楼盖不应采用楼层错层,开洞面积不应超过25%,有效楼板宽度不应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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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剪力墙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在规定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所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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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吊脚结构首层及以下的外侧剪力墙、掉层结构上接地层及以下的外侧剪力墙,宜设端柱或翼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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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吊脚结构的吊脚柱不宜采用异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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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抗震验算时,楼层和基底总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地震作用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剪力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取值;

n——结构总层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验算掉层结构掉层部分的楼层剪力时,Gj只考虑掉层部分竖向对应部位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2 吊脚、掉层结构所有接地部位基底剪力之和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ek0——所有接地构件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基底剪力之和;

GE——结构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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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结构起算高度在下接地端时,框架-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的主要筒体部分应延伸至下接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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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山地建筑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区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区范围,宜取至框支层以上两层,且不宜小于从上接地端起算的房屋高度的1/10,并向下延伸至各接地端;

2 其他剪力墙结构,房屋高度大于24m时,宜取从上接地端起算的底部两层和墙体高度的1/10二者中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区可取从上接地端起算的底部一层。上述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均应向下延伸至各接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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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山地建筑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抗震等级的房屋高度应按本标准第3.2.2条确定;

2 多层吊脚结构、掉层结构的抗震等级同普通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高层吊脚结构首层及以下部位,高层掉层结构各接地端的上下层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特一级时不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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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吊脚结构、掉层结构采用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结构,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吊脚结构首层、掉层结构上接地层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上接地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例不大于50%时,应按本标准第7.1.9条相应规定分别确定框架和剪力墙抗震等级。当大于50%时,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等级,且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应与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掉层部位的抗震等级不低于上接地端以上对应结构的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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