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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72-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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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在山地建筑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抗震设计的山地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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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山地建筑的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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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山地建筑结构 structure on a slope

建于坡地上,底部抗侧力构件的约束部位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不能简化为同一水平面时的结构。按接地类型可分为吊脚结构、掉层结构等形式。

2.1.2 接地类型 embedding type

 指山地建筑结构嵌固端与地面或边坡的连接形式。

2.1.3 掉层结构 structure supported by foundations with different elevations

 在同一结构单元内有两个及以上不在同一水平面的嵌固端,且上接地端以下利用坡地高差设置楼层的结构体系。

2.1.4 吊脚结构 stilted building structure

 顺着坡地采用长短不同的竖向构件形成的具有不等高约束的结构体系。

2.1.5 上接地端 upper embedding end

 掉层结构中位于高处的嵌固端。

2.1.6 下接地端 lower embedding end

掉层结构中位于低处的嵌固端。

2.1.7 上接地层 upper embedding story

掉层结构上接地端所约束及连接的结构整体楼层或吊脚结构底部第一使用楼层。

2.1.8 掉层 floors under the upper embedding end

具有两个及以上嵌固端的结构单元中位于上接地端以下的所有楼层。

2.1.9 横坡向 perpendicular to the slope direction

垂直于山地斜坡坡向的方向。

2.1.10 顺坡向 along the slope direction

与山地斜坡坡向一致的方向。

2.1.11 上接地端楼盖 floor at the bottom of upper embedding story

掉层结构中连接掉层部分与上接地竖向构件的楼盖。

2.1.12 上接地层楼盖 floor at the top of upper embedding story

掉层结构中上接地端以上第一层的楼盖。


2.2 符 号

2.2 符 号

2.2.1 几何参数

d——钢筋直径。

2.2.2 系数

K——抗倾覆安全系数;

αW——边坡综合水平地震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λ——楼层剪力系数。

2.2.3 作用和作用效应

G——重力荷载代表值;

GE——地震时结构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Qc、Qci——滑体、第i计算条块或单元单位宽度地震作用;

M——弯矩;

Mov、MR——倾覆力矩、抗倾覆力矩;

V——剪力;

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Vek0一一所有接地构件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基底剪力之和;

W、Wi——滑体、第i计算条块或单元单位宽度自重(含坡顶建筑物作用)。

2.2.4 其他

ft——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n——结构总层数。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山地建筑结构采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相关规定。

3.1.2 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建设场地稳定性、建筑接地形式、地震动力效应等因素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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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危岩崩塌、滚石、落石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应选作建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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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山地建筑结构设计应保证基础嵌固条件的有效性,用作结构嵌固的边坡应达到罕遇地震作用下不破坏的性能要求。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及边坡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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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山地建筑的场地类别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原则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下室时,覆盖层厚度应按室外地坪的较高及较低地面分别确定,取不利场地类别;

2 有地下室时,当地下室结构与周边岩土相连时,覆盖层厚度应按室外地坪的较高及较低地面分别确定,取不利场地类别;当地下室结构与周边岩土脱开时,覆盖层厚度应按开挖地下室后的标高较高及较低的嵌固端地面分别计算,取不利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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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山地建筑结构设计,应结合场地开挖形成的支挡结构与主体结构的实际关系和治理后的岩土边坡稳定性监测结果采用动态设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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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山地建筑应结合山地地形、岩土边坡条件和建筑功能等因素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平面和场地竖向高程设计应考虑山地斜坡的走向和坡角,依山就势,采用合理的山地建筑结构形式,不应对原地貌进行大开挖和深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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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山地建筑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结构材料、接地类型、地基条件和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采用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或钢管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多层砌体结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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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山地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相关规定。掉层结构两相邻接地端之间的高度差、吊脚结构最低和最高接地端之间的高度差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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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山地建筑结构不宜兼作支挡结构。当主体结构兼作支挡结构时,应考虑主体结构与岩土体的共同作用及其地震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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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山地建筑结构均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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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下列结构构件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宜不小于1.1:

1 高层建筑影响范围内的边坡支挡结构;

2 掉层结构上接地层的竖向构件;

3 吊脚结构吊脚部分的竖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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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构接地类型和计算高度

3.2 结构接地类型和计算高度

3.2.1 山地建筑可结合山地地形及水文地质情况,采用掉层、吊脚等结构形式,并应采用合理的结构接地类型。Ⅳ类场地、7度、8度Ⅲ类建筑场地不宜采用山地建筑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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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山地建筑结构计算高度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掉层结构计算房屋高度时,当大多数竖向抗侧力构件嵌固于上接地端时宜以上接地端起算,否则宜以下接地端起算;

2 吊脚结构计算房屋高度时,当大多数竖向构件仍嵌固于上接地端时,宜以上接地端起算,否则宜以较低接地端起算;

3 房屋宽度宜按上接地端以上部分房屋宽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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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结构布置原则

3.3 结构布置原则

3.3.1 在一个独立的结构单元内建筑平面、立面和剖面形状宜规则,抗侧力构件布置宜均匀、对称,其竖向刚度宜均匀。

3.3.2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小扭转影响。应避免较多数量的长短柱共用和细腰形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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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山地高层结构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同时具有2种类型及以上的复杂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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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山地建筑结构设置转换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层位置高度应按本标准第3.2.2条规定的结构高度起算点计算;

2 转换层上下结构抗侧刚度宜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等效抗侧刚度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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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山地高层建筑结构竖向体型突变部位不宜位于掉层结构上接地层及相邻上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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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72-2020

3.4 结构规则性

3.4 结构规则性

3.4.1 判定结构规则性时,山地建筑结构应属于一种竖向不规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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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山地建筑结构抗侧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吊脚结构,吊脚部分抗侧刚度分布宜均匀,且不宜小于上层相应结构部分的抗侧刚度;

2 对掉层结构,上接地端以上楼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验算层抗侧刚度比,掉层及上接地层掉层范围内结构抗侧刚度不宜小于上一层相应结构部分的抗侧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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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吊脚结构的吊脚部分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上层相应部位竖向构件的受剪承载力之和的1.1倍;掉层结构的掉层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上层相应部位竖向构件的受剪承载力之和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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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掉层、吊脚结构的扭转位移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高层混凝土结构时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上接地层可仅以楼层水平位移计算位移比。结构第1振型不应为扭转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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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荷载与作用

4.1 风荷载

4.1 风荷载

4.1.1 山地建筑结构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相关规定计算;对山地风场效应明显的区域,可采用实测数据作为计算风荷载标准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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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风荷载的计算和考虑地形条件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的修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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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地震作用

4.2 地震作用

4.2.1 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高层混凝土结构时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

4.2.2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在1.1~1.6范围内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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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岩土压力

4.3 岩土压力

4.3.1 岩土压力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有关规定。

4.3.2 支挡结构应同时考虑岩土压力和水压力的作用。作用于支挡结构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对砂性土应按水土分算计算;对黏性土可按水土合算计算,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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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边坡支挡结构的岩土压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中坡顶有重要建筑物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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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对于岩质边坡,当桩基础埋深穿越岩层破裂面且基础周边与岩石间设有软性弹性材料隔离层或进行了空位构造处理时,可不考虑桩基础的竖向荷载对边坡支挡结构的影响,嵌固端以上桩身应按框架柱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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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计算分析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山地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接地部位的实际约束条件,采用合适的分析软件建立合理的、与真实受力相符的分析模型,对内力分析结果应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2 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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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山地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宜采用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于掉层结构,计算振型数应使各振型参与质量之和不小于总质量的95%;

2 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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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高层建筑结构和8度多层建筑结构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其余建筑结构宜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5.1.4 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高度大于100m的结构;

2)(7~8)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排架结构;

3)特殊设防类建筑;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7度Ⅲ类、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2)高层建筑结构;

3)板柱-剪力墙结构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不规则的地下建筑结构及地下空间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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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或薄弱部位弹塑性变形计算,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等。当结构高度较高时,宜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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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对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宜按应力分析的结果校核配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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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的抗倾覆验算,应区分不同水平作用方向,按下式进行验算:

式中:Mov——倾覆力矩;

MR——抗倾覆力矩;

K——抗倾覆安全系数,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和8度分别取2.0、1.5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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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楼盖应采用考虑楼板面内弹性变形的计算模型进行补充内力分析。吊脚结构首层楼盖、掉层结构上接地端楼盖和上接地层楼盖的框架梁应补充按偏拉(压)构件设计,取包络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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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结构重力二阶效应计算时,房屋高度应按本标准第3.2.2条规定的山地建筑结构高度起算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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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掉层结构中掉层部分的抗侧力构件以及上接地层抗侧力构件、吊脚结构中吊脚部分的抗侧力构件,地震剪力宜进行放大。掉层结构和吊脚结构的上接地层非接地抗侧力构件可按其下端假定为固端的模型计算结果进行调整;上接地层以下的掉层和吊脚部分地震剪力取值不应低于调整后上接地层对应非接地构件的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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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72-2020

5.2 计算模型及参数

5.2 计算模型及参数

5.2.1 建筑结构计算模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有关规定。

5.2.2 建筑应根据接地方式选择合理的计算模型(图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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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在进行构件分析和设计时,宜考虑上接地竖向构件自身的扭转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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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基与基础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山地建筑结构的地基基础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6.1.2 应充分保护利用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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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山地建筑结构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边坡地基稳定性验算。受地下水和洪水影响时,尚应进行地下室抗浮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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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边坡上的山地建筑结构基础,多层建筑时宜嵌入临空外倾滑动面以下,高层建筑时应嵌入临空外倾滑动面以下。位于岩质边坡时,尚宜在基础与外倾滑动面以上岩体间设隔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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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山地建筑结构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要求。高层建筑宜设置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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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山地建筑结构上接地与下接地之间的边坡宜采用独立的支挡结构。当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下、土质边坡高度小于5m或岩质边坡高度小于8m,且主体结构能适应相应的岩土侧压力作用时,可利用主体结构或地下室侧墙兼做支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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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地基承载力验算

6.2 地基承载力验算

6.2.1 边坡上的山地建筑结构,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外,尚应进行边坡地基承载力验算。

6.2.2 对位于土质边坡、破碎或极破碎岩质边坡和有外倾结构面的岩质边坡上的基础,边坡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坡上建筑物基础反算的基础底面极限压力除以地基承载力安全系数的方式估算。对位于无外倾结构面、岩体完整、较完整或较破碎且稳定的岩质边坡上的基础,边坡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折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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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边坡勘察及稳定性验算

6.3 边坡勘察及稳定性验算

6.3.1 山地建筑结构的边坡工程应进行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当场地条件复杂、设计施工方案发生较大变更、施工中出现地基边坡变形或失稳、岩溶区采用集中力较大的嵌岩端承桩时,应进行施工勘察。作为拟建物地基的边坡工程勘察除满足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中对于地基及边坡勘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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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边坡工程勘探平面范围应包括坡面区域和坡面外区域,坡面外区域的勘探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质边坡的勘探范围不应小于边坡高度,受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的勘探范围尚不应小于外倾结构面影响范围;

2 对于可能按土体内部圆弧形破坏的土质边坡勘探范围不应小于1.5倍坡高度;对可能沿岩土界面滑动的土质边坡,后部应大于可能的后缘边界,前缘应大于可能的剪出口位置;

3 土质基坑的勘探范围不应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4 岩土混合边坡的勘探范围应根据岩、土质边坡破坏模式和影响范围按不利原则确定;

5 勘察范围尚应包括可能对建筑物有潜在安全影响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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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勘探线应以垂直边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布置为主,在拟设置支挡结构的位置应布置平行和垂直支挡结构轴线的勘探线。详细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应符合表6.3.3的规定。每一单独边坡段勘探线不应少于2条,每条勘探线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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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边坡工程勘探点深度应进入最下层潜在滑面不小于5m,支挡位置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可能选择的支挡结构形式确定。对于重力式挡墙、扶壁式挡墙应进入持力层不小于5m;对于锚杆挡墙应进入持力层不小于2m;对于悬臂桩进入嵌固段的深度土质时不宜小于悬臂长度的1.5倍,岩质时不小于1.0倍。

6.3.5 勘察等级为甲级的边坡工程,边坡岩体应进行声波测试,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以下的边坡工程,边坡岩体宜进行声波测试,测试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6.3.6 边坡工程勘察应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对于土质边坡及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的岩质边坡宜在不影响边坡安全条件下,通过抽水、压水或渗水试验确定水文地质参数。

6.3.7 边坡工程勘察除应进行地下水力学作用和地下水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以外,尚应分析孔隙水压力变化规律和对边坡应力状态的影响,并应考虑雨季和暴雨过程的影响。

6.3.8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初步勘察时宜选择部分钻孔埋设地下水和变形监测设备进行监测。

6.3.9 对大型待填的填土边坡宜进行料源勘察,针对可能的取料地点,查明用于边坡填筑的岩土工程性质,为边坡填筑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6.3.10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进行建筑物荷载作用下的边坡稳定性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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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山地建筑地基边坡的安全等级宜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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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下列建筑地基边坡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参与组合下的边坡稳定性验算:

1 特殊设防和重点设防类建筑;

2 岩质边坡高度超过8m、土质边坡高度超过5m;

3 顺层边坡;

4 设防烈度为7度和8度时。

6.3.13 建筑地基边坡罕遇地震作用下稳定性验算,滑体、条块或单元的地震作用可简化为作用于滑体、条块或单元重心处、指向坡外(滑动方向)的水平静力,其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C、QCi——滑体、第i计算条块或单元单位宽度地震作用(kN/m);

 W、Wi——滑体、第i计算条块或单元单位宽度自重(含坡顶建筑物作用)(kN/m);

αw——边坡综合水平地震系数,由抗震设防烈度按表6.3.1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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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础

6.4 基础

6.4.1 山地建筑结构基础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时,应考虑可能的沉降差异和水平荷载对桩基的不利影响,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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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穿越软弱黏性土、未经处理的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的桩,其桩身纵向钢筋应通长设置。桩顶以下5倍桩径范围和土岩交界面上下1倍桩径范围内箍筋应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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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位于斜坡或邻近坡顶的桩基础应考虑桩与坡地的相互影响,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宜采用挤土桩;

2 桩端应设置在边坡或斜坡潜在破裂面以下足够深度的稳定岩土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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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72-2020

7钢筋混凝土房屋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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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吊脚结构首层楼盖、掉层结构接地端楼盖及未设置接地端楼盖时的上接地层楼盖不应采用楼层错层,开洞面积不应超过25%,有效楼板宽度不应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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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剪力墙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在规定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所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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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吊脚结构首层及以下的外侧剪力墙、掉层结构上接地层及以下的外侧剪力墙,宜设端柱或翼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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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吊脚结构的吊脚柱不宜采用异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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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抗震验算时,楼层和基底总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地震作用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剪力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取值;

n——结构总层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验算掉层结构掉层部分的楼层剪力时,Gj只考虑掉层部分竖向对应部位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2 吊脚、掉层结构所有接地部位基底剪力之和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ek0——所有接地构件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基底剪力之和;

GE——结构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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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结构起算高度在下接地端时,框架-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的主要筒体部分应延伸至下接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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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山地建筑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区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区范围,宜取至框支层以上两层,且不宜小于从上接地端起算的房屋高度的1/10,并向下延伸至各接地端;

2 其他剪力墙结构,房屋高度大于24m时,宜取从上接地端起算的底部两层和墙体高度的1/10二者中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区可取从上接地端起算的底部一层。上述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均应向下延伸至各接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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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山地建筑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抗震等级的房屋高度应按本标准第3.2.2条确定;

2 多层吊脚结构、掉层结构的抗震等级同普通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高层吊脚结构首层及以下部位,高层掉层结构各接地端的上下层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特一级时不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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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吊脚结构、掉层结构采用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结构,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吊脚结构首层、掉层结构上接地层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上接地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例不大于50%时,应按本标准第7.1.9条相应规定分别确定框架和剪力墙抗震等级。当大于50%时,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等级,且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应与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掉层部位的抗震等级不低于上接地端以上对应结构的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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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构造要求

7.2 构造要求

7.2.1 山地建筑结构框架柱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脚结构吊脚柱及上接地层柱、掉层结构各接地层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7.2.1采用;

2 吊脚结构吊脚柱及上接地层柱、掉层结构各接地层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体积箍筋率宜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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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吊脚结构首层及掉层结构上接地层框架梁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应至少各配置两根纵向通长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顶面和底面的通长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取0.25和55ft/fy中的较大值;

2 上接地层楼盖与竖向构件相连的梁,除应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外,通长钢筋尚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4mm的腰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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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吊脚结构首层楼盖应采用现浇梁板体系。多层吊脚结构首层楼盖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高层吊脚结构不宜小于150mm,楼板配筋应采用双层双向通长布置,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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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掉层结构上接地端宜设置与掉层部分连接的现浇梁板式接地楼盖。当设置接地端楼盖时,多层掉层结构接地端楼盖的楼板原度不宜小于120mm,高层掉层结构接地端楼盖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当未设置接地端楼盖时,上接地层楼盖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50mm。以上部位配筋均应采用双层双向通长布置,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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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山地建筑吊脚结构上接地层及以下的剪力墙和掉层结构上接地层及以下的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

8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8.1.1的规定。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8.1.1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房屋高度及层数的起算点按本标准第3.2.2条确定,吊脚结构的吊脚部分作为一层结构层计入总层数中。

4 重点设防类的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且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5 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8.1.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6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时,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其余情况,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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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山地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房屋的吊脚部分宜根据吊脚最大高度差选择采用砌体直接依坡修建或采用框架-抗震墙吊脚层;当采用框架-抗震墙吊脚层时,应将吊脚层视作一个结构层,整体结构按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设计;

2 砌体房屋中的掉层部分宜采用约束砌体,掉层部分的侧向刚度应不小于上接地层中相应部位的侧向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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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吊脚时,吊脚部分应作为一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层,上接地层抗侧力构件应延伸至基础,且宜增设抗震墙以减小扭转不规则;

2 当设有掉层时,掉层部分的抗侧刚度不应小于上部相应部位的抗侧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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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上接地层楼盖、上接地端楼盖、掉层部分楼盖及错层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且板厚不小于120mm。其他楼层楼、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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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度、7度应分别按二级、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度、7度均应按二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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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掉层部分及吊脚部分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不小于2的增大系数;

2 上接地层及以上设框架-抗震墙时,楼层地震剪力设计值应乘以1.5~2.0的增大系数,过渡层与相邻下层侧向刚度比较大时应取大值;

3 底部框架-抗震墙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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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构造要求

8.2 构造要求

8.2.1 山地砌体房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吊脚部分、掉层部分及上接地层,应按房屋增加2层后的层数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且构造柱或芯柱的间距不应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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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山地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外墙应设置圈梁;

2 在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地基上设置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0mm,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至少应各配置两根通长的纵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6mm,箍筋最小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掉层部分及上接地层的楼层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至少应各配置两根通长的纵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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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截面不应小于400mm×400mm,圆柱直径不应小于?450mm;

2 柱的轴压比,6度时不宜大于0.8,7度时不宜大于0.7;

3 抗震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时,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分别不应小于1.2%、1.0%和1.0%,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3%;

4 柱的箍筋直径,6度、7度时不应小于10mm,并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

5 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级、二级的增大系数应分别按1.50、1.2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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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山地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8.2.5 同一结构单元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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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72-2020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7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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