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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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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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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锅炉烟气除尘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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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当采用单一除尘装置不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设置多级或组合除尘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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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应能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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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 锅炉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二氧化硫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脱硫剂资源情况;
6 脱硫副产品利用条件;
7 脱硫工艺的适应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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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 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燃油锅炉房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措施;
2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达标排放;
3 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
4 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 应有pH值、液气比和二氧化硫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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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 当采用湿法脱硫工艺时,低温烟道应设置排水点,并应采取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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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循环流化床锅炉,当炉内脱硫不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时,应设置炉后烟气脱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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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 锅炉烟气脱硝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NOx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供热负荷的稳定性;
6 反应剂资源情况;
7 脱硝副产品利用条件;
8 脱硝工艺成熟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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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0 选用的煤粉、燃油、燃气锅炉,均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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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1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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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2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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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3 锅炉房干煤棚、煤库和灰渣场周围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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