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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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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2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5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t/h~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MW~17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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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位置;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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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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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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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应使取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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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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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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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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