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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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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化验

12.1 化验

12.1.1 锅炉房应设置化验室或化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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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水与汽项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锅炉房的化验室当采用锅外水处理时,应具备对悬浮物、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油、全铁、COD、溶解固形物等项目的化验能力;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1.0MPa时,尚应具备对电导率、磷酸根、亚硫酸根等项目的化验能力;供汽轮机用汽时,应能测定二氧化硅、铜、铁、钠;
2 蒸汽锅炉房的化验室当采用单纯锅内加药处理时,应具备对悬浮物、硬度、碱度、pH值、油、磷酸根、溶解固形物等项目的化验能力;
3 采用除盐水作为蒸汽锅炉补给水时,应具备原水水质全分析能力;
4 热水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油、磷酸根和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尚应具备溶解氧、全铁的化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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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燃料与灰渣项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为燃料时,宜能对燃煤进行工业分析及发热量测定,对飞灰和炉渣的可燃物含量测定;煤粉为燃料时,尚宜能分析煤的可磨性和煤粉细度;
2 油为燃料时,宜能测定其发热量、黏度和闪点;
3 气体为燃料时,宜能测定其发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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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对燃料与灰渣的化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2.1.3条的规定外,尚宜能进行燃料元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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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锅炉房化验室对烟气成分的化验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
2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3 应具备化验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烟气中污染物含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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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锅炉房化验室对烟气处理系统的化验能力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2.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湿法脱硫时,应具备化验浆液的浓度、pH值、Cl-、酸不溶物等项目的能力,并应具备化验还原剂性能、脱硫副产品性能、脱硫废水排放值的能力;
2 采用SCR(SNCR)脱硝时,应具备化验烟气中氨、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的浓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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