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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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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供暖通风

15.3 供暖通风

15.3.1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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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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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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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 夏季运行的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控制室应设有空气调节装置,其他锅炉房的控制室、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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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设置集中供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5.3.5的规定;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表15.3.5 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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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 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标准规定工作地点的供暖温度时,应设置供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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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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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6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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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油泵间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每小时换气不应小于6次/h,事故排风换气不应小于12次/h;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计算;环境温度或燃油运行温度大于或等于燃油闪点的油泵间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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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0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上部区域,吸风口上边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2 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下部区域,吸风口下边缘至地板距离不应大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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