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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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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 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宜为5节~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2 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力不宜小于锅炉房最大日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汽车运煤时,宜利用社会运力;
4 煤场堆煤设备的出力应与卸煤装置的输出出力相匹配,取煤设备的出力应与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出力相协调;
5 煤场设备的出力和台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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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煤场(库)设计时,最大计算耗煤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和船舶运煤,不宜小于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2 汽车运煤,不宜小于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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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煤场(库)型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封闭煤库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积聚的措施;
2 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3 煤场(库)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防止污水渗入地下;地面应设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煤场(库)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处理合格后回用或处理达标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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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锅炉房厂区内应设置入厂煤的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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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时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的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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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从煤场到锅炉间及锅炉间内部的运煤系统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煤系统和设备应根据运输量、设备性能、工作班制、设备维护检修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2 运煤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3 运煤系统应采用封闭式,并应有可靠的防尘除尘措施;
4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并应有排除积水和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的措施;
5 运煤系统应有防冻措施、检修空间和起吊装置;
6 动设备附近应设置安全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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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锅炉炉前煤仓的贮量应根据锅炉在额定工况下昼夜耗煤量、运煤系统输送能力、工作班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进入炉前煤仓的煤应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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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灰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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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灰渣储存设施的贮量应结合当地运输条件、贮存方式、锅炉房占地面积、灰渣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灰渣场(库)的贮量不宜小于3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灰渣储存设施应设置成封闭形式,并应有污水收集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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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除灰渣系统小时灰渣排放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最大小时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有效作业时间和1.1~1.2的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在寒冷地区的湿法除灰渣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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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应采用符合锅炉性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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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烟气脱硫系统中脱硫剂的运输、储存、输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 462的有关规定;当采用石灰石-石膏法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 5196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氨法脱硫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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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烟气采用还原法脱硝时,脱硝还原剂的运输、储存、输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T 548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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