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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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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监测

11.1 监测

11.1.1 蒸汽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并记录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筒蒸汽压力;
2 锅筒水位;
3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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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每台蒸汽锅炉应按表11.1.2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表11.1.2 蒸汽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2 对于人工上煤的燃煤锅炉,不要求燃料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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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并记录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2 锅筒(锅壳)压力,出水集箱压力;
3 锅炉循环水泵运行和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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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每台热水锅炉应按表11.1.4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表11.1.4 热水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2 对于人工上煤的燃煤锅炉,不要求燃料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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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1.1条~第11.1.4条的规定外,尚应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指示仪表:
1 循环流化床锅炉:
1)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
2)料层压差;
3)分离器出口烟气温度;
4)返料器温度;
5)一次风量;
6)二次风量;
7)石灰石给料量。
2 煤粉锅炉:
1)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2)煤粉贮仓、中间粉仓的仓内温度;
3)煤粉贮仓、中间粉仓的料位指示。
3 燃油锅炉:
1)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
2)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
3)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或空气雾化的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
4)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4 燃气锅炉:
1)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
2)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3)燃烧器前空气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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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的仪表应符合表11.1.6的规定。

表11.1.6 锅炉房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仪表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2 水泵和油泵电流负荷仪表,在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20kW时可不装设。
3 除氧器工作压力、除氧器真空度和除氧水箱水位的监测仪表信号,宜在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显示。
4 对于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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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锅炉房应装设下列经济核算用的仪表:
1 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2 过热蒸汽温度指示和记录;
3 供热量指示和积算;
4 煤、油、燃气和脱硫剂、脱硝剂总耗量记录和积算;
5 原水总耗量指示和积算;
6 凝结水回收量指示和积算;
7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指示和积算;
8 总电耗量指示和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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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锅炉房报警信号的装设,应符合表11.1.8的规定。

表11.1.8 锅炉房报警信号的装设


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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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及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房间事故通风机联动,并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或燃油供油母管的总切断阀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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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 锅炉房集中控制室、锅炉燃烧器、制粉系统、锅筒水位、除氧器水位、炉后区域、输煤系统、油管区、燃气调压装置区,其他重要设备区域、无人值班的辅助车间以及锅炉房区域内需监视的部位,宜设置工业电视摄像头;监视柜及显示屏宜设在集中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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