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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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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土 建

15.1 土 建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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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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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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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与贴邻的建筑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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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调压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间,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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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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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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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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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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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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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1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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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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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3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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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4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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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5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对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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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6 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有关规定,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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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7 锅炉房生活间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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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8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上部净高不应小于2m,扶梯段上部净高不应小于2.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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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9 干煤棚挡煤墙上部敞开部分应有防雨及粉尘外溢的封闭措施,但不应妨碍桥式起重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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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0 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15.1.20的规定。

表15.1.20 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kN/m2)

注:1 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选用。
2 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 运煤层楼面有皮带头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10kN/m2计算。
4 锅炉间地面设有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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