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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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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给水排水

15.4 给水排水

15.4.1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会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应包括原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的计算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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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 煤场(库)和灰渣场应设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洒水设施和防止煤屑和灰渣被冲走以及积水的设施,煤场尚应设置消除煤堆自燃的给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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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 化学水处理的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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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 锅炉及辅机冷却水、锅炉排污降温水,当锅炉采用湿式出灰渣方式时,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当锅炉采用干式除灰渣方式时,宜利用作为灰库出灰加湿搅拌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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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8m3/h时,应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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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 采用水力清扫的输煤系统建筑物,以及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应有排水措施,且排水应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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