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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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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电 气

15.2 电 气

15.2.1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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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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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置高压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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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 锅炉房的配电方式宜采用放射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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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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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2 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有关规定;
3 自动控制或连锁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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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 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且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煤场(库)下不应有电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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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 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室、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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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标准照度值、显示指数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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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0 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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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1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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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2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0m时,应有防止电击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2 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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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3 烟囱顶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障碍灯应采用红色,且不应少于2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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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4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接闪器;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时,应有可靠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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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5 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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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6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轻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覆土在0.50m以上的地下油罐,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做局部防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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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时,可不设静电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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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8 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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