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溶出
8.3.1 溶出工艺流程和工艺技术条件,应根据铝土矿性质、铝土矿加工试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8.3.2 溶出宜采用间接加热高温溶出技术或低温溶出技术;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的溶出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60℃,三水铝石型铝土矿的溶出设计温度不宜低于140℃,混合型铝土矿的溶出设计温度应根据铝土矿加工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结果确定。
8.3.3 溶出热媒可采用蒸汽或熔盐。采用蒸汽时,应采用热电厂蒸汽不减压方式直接提供,用汽压力与供汽压力存在差值时,宜采用背压发电方式提供。
8.3.4 溶出工艺主体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浆加热宜采用套管换热器;采用高温溶出技术时,高温段套管应设置备用;矿浆停留溶出设备可采用溶出器,也可采用管道;
2 矿浆停留溶出所需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工作温度下矿浆最大流量、铝土矿加工试验确定的溶出反应时间和连续流动反应器的特点确定;
3 采用管道停留溶出时,管道流速宜根据磨矿粒度、碱液浓度、固体含量、经济指标等条件确定,管道规格和长度应根据工作温度下矿浆最大流量、铝土矿加工试验确定的溶出反应间和管道流速确定;
4 采用间接加热时,换热面积宜根据一个清理周期末期的传热系数计算后确定。
8.3.5 溶出系统的热量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溶出矿浆自蒸发降温的级数应根据溶出工艺技术条件确定;
2 溶出矿浆自蒸发降温产生的二次蒸汽可作为原矿浆、碱液、蒸发原液的预热热源,但不得并入低压热力管网;
3 预热段产生的二次蒸汽冷凝水热量应在溶出系统内利用,二次蒸汽冷凝水宜作为赤泥洗涤水,二次蒸汽冷凝水泵宜设置备用;
4 新蒸汽冷凝水的热量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溶出车间和母液蒸发车间利用;
2)新蒸汽冷凝水的热量经利用后应进行检测,并应设置电导率变送器、硅酸盐分析仪和铁离子分析仪等自动检测装置,检测合格的新蒸汽冷凝水应返回热电厂,检测不合格的新蒸汽冷凝水宜输送至母液蒸发工序;
3)新建的氧化铝厂,新蒸汽冷凝水应直接返回热电厂除氧器;
4)新蒸汽冷凝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调节方式,并应设置备用。
8.3.6 溶出稀释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矿浆稀释槽和稀释泵,稀释泵电源应为一级负荷,稀释泵发生故障或跳停时,应采取防止溶出系统工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措施;
2 稀释槽应设置排汽筒,并宜设置水封溢流管;
3 稀释泵应采用变频调速调节方式,并应设置备用;
4 稀释槽槽顶应设置洗水加热器。
8.3.7 溶出系统的预热段宜设置新蒸汽热源。
8.3.8 套管换热器、溶出器、料浆自蒸发器应设置不凝气排出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