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燃料
4.3.1 熟料烧成工序使用的烟煤成分和低位发热值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烟煤成分和低位发热值
4.3.2 熟料烧成工序和石灰烧制工序使用的无烟煤成分和低位发热值,宜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无烟煤成分和低位发热值
4.3.3 石灰烧制工序使用的焦炭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焦炭》GB/T1996的有关规定。4.3.4 氢氧化铝焙烧工序使用的燃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油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炉用燃料油》GB25989的有关规定,宜采用F—R4燃料油;
2 发生炉煤气的低位发热值不应小于5.25MJ/(Nm3),硫化氢含量应根据焙烧炉烟气中硫含量不超过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排放上限确定;
3 焦炉煤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13612的有关规定,低位发热值不应小于16MJ/(Nm³),硫化氢含量应根据焙烧炉烟气中硫含量不超过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排放上限确定;
4 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有关规定,宜采用二类天然气。
4.3.5 熟料烧成工序使用的烟煤进厂粒度大于50mm时,烟煤进料系统应设置破碎和筛分装置,在破碎机前应设置除铁装置及金属探测报警装置。
4.3.6 氧化铝厂的燃料使用应满足国家有关高污染燃料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