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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厂工艺设计标准》GB/T50530-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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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卸车设施
Ⅰ 铁路运输
5.1.1 使用国家路网或铁路专用线运输时,卸车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运输作业条件确定。
5.1.2 卸车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铁路专用线时,可采用自卸车;
    2 最终生产规模大于800kt/a时,可采用翻车机、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
5.1.3 卸车设备的生产能力、作业班次和作业时间宜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卸车设备的生产能力、作业班次和作业时间
5.1.4 采用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时,同一卸车线上的卸车机不宜超过2台,在卸车轨道端部应设置检修区。
5.1.5 采用地下受料槽时,受料槽上方应设置防雨棚。
5.1.6 翻车机车间的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车线可采取贯通式或尽头式;
    2 操作室位置应根据调车线采用的方式确定,操作室底部标高应高于轨面标高5.5m以上;
    3 起重机操作室宜与翻车机传动装置设置在同一侧;
    4 受料斗容积、输送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翻车机的最大生产能力确定;
    5 在寒冷地区应设置供暖装置,可在进车端设置长度为10m~15m的防寒通廊;停车线可设置大于2个车位的解冻库房,并应设置热风装置;
    6 厂房车辆进、出口大门宽度及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
    7 厂房占地面积应根据检修需要确定,翻车机端部至厂房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8 厂房各层楼板应设置吊装孔;地下构筑物应采用防渗设计,并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排水设施;
    9 翻车机车间应设置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
Ⅱ 汽车运输
5.1.7 原料和燃料无法采用铁路运输或采用铁路运输不经济时,可采用汽车运输。
5.1.8 采用汽车运输散装原料和燃料时,宜采用自卸汽车。
5.1.9 铝土矿可直接卸入原矿槽,石灰石和燃料应直接卸入堆场。
5.1.10 采用汽车运输时,应设置车轮冲洗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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