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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厂工艺设计标准》GB/T50530-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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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石灰烧制
Ⅰ 立窑烧制石灰
6.1.1 二氧化碳气体和石灰需要同时供应时,立窑生产能力应根据需要量大者确定。立窑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
6.1.2 石灰石、焦炭或煤的进料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石粒度宜为40mm~100mm,最大粒度与最小粒度之比宜小于2.2,石灰石进入立窑前宜设置筛分装置;
    2 以焦炭为燃料时,粒度宜为25mm~40mm;
    3 以无烟煤或型煤为燃料时,粒度宜为25mm~50mm。
6.1.3 石灰石分解率不宜低于90%。
6.1.4 鼓风机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量和风压富裕系数,宜取1.20~1.25;
    2 立窑与鼓风机应采用一对一配置方式;
    3 宜采用罗茨鼓风机,并应采用变频调速调节方式;
    4 应设置消声器。
6.1.5 烟气需要降温和净化时,宜采用填料洗涤塔,立窑与洗涤塔应采用一对一配置方式。
6.1.6 烟气应经净化处理后排放,除尘设备可采用耐温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或电袋结合除尘器,除尘面积应根据烟气量、除尘器进气口含尘量及环境保护排放要求,经计算后确定。
6.1.7 立窑出料石灰需要破碎时,破碎设备可采用颚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
Ⅱ 回转窑烧制石灰
6.1.8 石灰石的粒度宜为20mm~40mm,小于20mm或大于40mm的粒度比例不应超过3%。
6.1.9 石灰石分解率不宜小于96%。
6.1.10 回转窑烧制石灰采用气体燃料时,燃料输送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放空装置和置换装置,燃烧区域应设置泄漏检测装置。
6.1.11 采用煤粉为燃料时,煤粉制备和输送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9.1节的有关规定。
6.1.12 烟气除尘可采用一级除尘,除尘设备宜选用静电除尘器。
6.1.13 回转窑出料石灰的输送设备宜设置备用。
6.1.14 回转窑前应设置石灰石贮仓,贮量宜为回转窑运行1d的用量。
6.1.15 石灰贮仓的贮量宜为1台回转窑运行3d的产量。
6.1.16 使用气体燃料时,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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