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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厂工艺设计标准》GB/T50530-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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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原料和燃料堆场
5.2.1 原料和燃料的贮存量应为贮存天数与日消耗量的乘积,贮存天数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原料和燃料的贮存天数
续表5.2.1
注:1 物料消耗量少或运输受外部条件影响大时,宜取上限值;运输不受外部条件影响时,宜取下限值。
       2 物料供应条件稳定或有其他保障措施时,贮存量可减少。
       3 采用水路运输物料时,贮存量应根据水路运输距离、运输周期和港口贮存条件等确定。
5.2.2 铝土矿的矿源点多或性质及化学成分差异大时应设置配矿设施。
5.2.3 铝土矿直接卸入原矿槽时,原矿槽的布置应满足卸车货位和配矿的要求。原矿槽的配矿和取料设备可采用抓斗起重机。
5.2.4 采用翻车机卸车时,铝土矿可经带式输送机输送至原矿槽或堆场;有配矿要求时,应根据铝土矿性质及成分差异分别贮存,并应设置配矿设施。
5.2.5 堆场应设置碎矿均化设施,并应设置干料贮存设施;铝土矿均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土矿石均匀化技术规范》YS/T975的有关规定;铝土矿需要破碎时,均化堆场宜设置在破碎工序之后。
5.2.6 物料的堆料、取料作业场地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5.2.7 堆料设备及输送设备的生产能力,应与港口装卸设备的生产能力、翻车机的生产能力一致;取料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磨矿设备的生产能力确定,宜取平均磨矿量的1.5倍;从均化堆场向外输送的输送设备的生产能力,宜为取料设备生产能力的1.2倍~1.5倍。
5.2.8 露天堆场的地面场地应设置排水装置,煤堆场应设置灭火装置。
5.2.9 原料和燃料堆场宜采用封闭方式,也可设置防风抑尘网,堆取料作业应采取抑尘措施。
5.2.10 堆场配置推土机、铲车等设备时,应设置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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