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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厂工艺设计标准》GB/T50530-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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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氧化铝厂的整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方案;
    2 扩建和改建设计应利用原有生产设施、公用设施和生活设施,并应减少对生产的影响;
    3 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循环经济评价 铝行业》GB/T33858的有关规定。
3.0.2 氧化铝厂的产品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氧化铝》GB/T24487及《冶金级氧化铝》YS/T803的有关规定,氢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化铝》GB/T4294的有关规定;氧化铝、氢氧化铝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用户要求确定;
    2 金属镓可根据铝土矿中镓含量和市场需求,从氧化铝生产中回收。工业镓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镓》GB/T1475的有关规定。
3.0.3 氧化铝生产方法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铝土矿质量和综合利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可行性论证;采用新工艺时,工艺技术条件应根据半工业试验或工业试验确定;
    3 工艺设计的技术条件和技术指标,应根据铝土矿加工试验、半工业试验、生产实践以及其他资料,经优化分析后确定。
3.0.4 氧化铝厂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全厂物料平衡计算,并应分别给出原料、中间物料和产品的单位产品流量(kg/t或m³/t)、平均流量(t/h或m³/h)和最大流量(t/h或m³/h);
    2 应进行能量平衡计算;
    3 应进行水平衡计算,生产过程中应节约用水,节水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T18916.12和《节水型企业 氧化铝行业》GB/T33232的有关规定;
    4 当进行工艺主体设备选型计算时,工艺主体设备的生产能力应为年平均生产能力,运转率应为年平均运转率;
    5 附属设备应保证主机生产的连续性和生产能力的发挥,同类设备选型宜统一;
    6 可根据需要,从分离氢氧化铝后的种分母液中回收细氢氧化铝;
    7 应设置中心化验室,各车间的物料取样点应设置取样装置。
3.0.5 氧化铝厂的固体物料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供料系统输送设备的生产能力,不应小于被输送物料的最大设计流量,输送设备可设置备用。
    2 间断供料系统输送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输送量,应根据工作制度和料仓的缓冲时间确定。
    3 可根据粉状物料的不同性质,采用槽形或筒形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及气力输送等设备;当采用螺旋输送机输送氧化铝时,不宜采用吊轴承螺旋输送机。
    4 受限于物料粒度或物料温度不能采用带式输送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水平输送时,可采用板式输送机或裙式输送机;
        2)需要提升输送时,可采用斗式提升机或倾角不大于45°的裙式输送机;
        3)需要多点卸料输送时,可采用拉链输送机。
    5 输送设备与主机设备联动或多台输送设备联动运行时,应采用联锁控制方式,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满载启动的要求;启动远程运转设备时,应设置启动电铃。
    6 输送易扬尘的固体物料可采用封闭式皮带通廊或封闭式输送设备等输送方式。
    7 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物料温度低于80℃时,应采用普通输送胶带;
        2)输送物料温度为80℃~180℃时,应采用耐热输送胶带;
        3)输送物料为易燃品时,应采用阻燃输送胶带。
    8 带式输送机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14784和《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标准》GB50431的有关规定;
    9 采用皮带通廊方式输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寒冷地区,铝土矿输送皮带通廊可配置供暖设施;
        2)地下构筑物应采用防渗设计,并应配置通风设施和排水设施;
        3)地下与地面交接处应设置平台及通行门。
    10 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设置密闭罩时,应配备除尘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的有关规定。
    11 颗粒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的有关规定。
3.0.6 氧化铝厂的绝热设计和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和管道的绝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2 绝热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规定的A2级材料;
    3 绝热材料及制品中有机物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规定,有机物含量不应高于5%;设备和管道非承重部位的保温材料不应含有机物,宜采用硅酸镁可溶性纤维绝热材料及制品;绝热材料及制品中杂质三氧化二铁含量不应高于0.6%;
    4 设备和管道的非承重部位的保温材料宜采用硅酸镁可溶性纤维毯,硅酸镁纤维宜采用高纯度原料生产,硅酸镁可溶性纤维毯体积密度宜为(80±15)kg/m³,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1级不燃;
    5 设备承重部位的保温材料宜采用硅酸镁纤维板,硅酸镁纤维宜采用高纯度原料生产,硅酸镁纤维板体积密度宜为(300±30)kg/m³,且有机物含量不应高于5%;
    6 设备、管道及钢结构件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蚀设计、涂色与标识,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20679和《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标准》SH/T3022的有关规定。
3.0.7 氧化铝厂的检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管道和桥架等设施的布置设计不得影响起重设施运行和吊装作业;
    2 检修起重设施应根据需要进行配置,起重量应根据最大检修件重量确定;起重量小于5t时,宜设置单轨电动葫芦或梁式起重机;起重量不小于5t时,应设置桥式起重机;
    3 起重机的轨顶(底)标高及其他起重设施的起升高度,应满足吊装和检修要求;
    4 起重机布置于厂房内时,同一跨距可同时布置2台起重机,但不宜采用2台起重机同时吊装零、部件;
    5 检修场地或堆放场地应根据不同设备的安装、检修、清洗与更换需要设置,起重机检修场地宜设置在厂房端部;多层厂房内的吊装孔应设置在各层的同一位置,并应在顶层设置起重装置;
    6 不设置起重设备时,可根据需要在设备上方设置吊钩或轨道、起吊孔等检修装置。
3.0.8 氧化铝厂的电力、通信、自动化和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设计方案应根据氧化铝厂的需求、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电网供电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的有关规定;
    2 通信设计应根据企业需要设置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622的有关规定;
    3 自动化设计应设置1个中央集中控制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自控设计规范》GB50891的有关规定;
    4 智能化设计宜采用智能化控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工厂 安全控制要求》GB/T38129的有关规定。
3.0.9 氧化铝厂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备基础技术规范》GB51084的有关规定;
    2 厂房结构形式应根据物料性质、设备形式、所在地自然环境条件、场地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投资等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51055的有关规定;
    3 建筑防腐蚀设计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所在地自然环境条件、场地条件、生产操作管理水平和施工维修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的有关规定;
    4 建筑涂装设计应根据所在地自然环境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涂装设计规范》GB/T51082的有关规定;
    5 防火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物料火灾危险特性,以及所在地自然环境条件等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的有关规定。
3.0.10 氧化铝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结合所在地自然环境条件、物流运输和生产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的有关规定。
3.0.11 氧化铝厂的岗位操作室、主配电室及浴池、食堂等生活辅助设施,应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分区布置,不应设置于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
3.0.12 氧化铝厂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烧制、溶出、熟料烧成、粗液脱硅、母液蒸发、氢氧化铝焙烧等主要耗能工序应进行热量平衡计算,余热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余热利用设计标准》GB/T51413的有关规定,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919、《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和《氧化铝生产专用设备能耗等级》YS/T126的有关规定,节能评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能评估技术导则 氧化铝项目》GB/T36718的有关规定;
    2 水计量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的有关规定,能源计量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0902的有关规定。
3.0.13 氧化铝厂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的有关规定;
    2 安全阀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50.1和《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GB/T20801.1的有关规定;
    3 贮存危险化学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有关规定;生产、使用和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质配备要求》GB30077的有关规定;
    4 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应设置危险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有关规定;生产和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备和安全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的有关规定;
    5 设备检修人孔高于操作平面1.2m或管道上阀门操作高度高于操作平面1.5m时,应设置固定平台或移动式平台;
    6 赤泥堆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和《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的有关规定;赤泥堆场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的有关规定。
3.0.14 氧化铝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获批的环评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为设计依据;
    2 工艺设计中应预留监测设施的安装位置;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的有关规定;
    4 应根据需要设置生产污水回收装置;污水回收装置采用露天配置方式时,应设置围堰;在降雨量大的地区可设置雨水排水装置;
    5 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应进行检测和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的有关规定;
    6 熟料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的烟气除尘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GB50753和《氧化铝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YS/T5036的有关规定;
    7 应设置赤泥堆场;赤泥堆场应满足堆存、防洪要求,并应满足环境保护对防渗的要求;赤泥堆场应采取边坡覆土种草绿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8 赤泥堆存应采用干法堆存技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GB5098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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