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337-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4-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7.1公共厕所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7.1  公共厕所

7.1.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3座~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山地城市、旅游城市可适当提高。

▼ 展开条文说明

7.1.2  商业街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中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内或附近应按流动人群需求设置公共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

7.1.3  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  公共厕所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移动式公共厕所为补充;

   3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公园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

7.1.4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1.5  沿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间距宜符合表7.1.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1.6  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不应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道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三类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