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一般规定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的相关参数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若无资料时,可按照本标准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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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根据预测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模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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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确定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规划规模时,应统筹考虑镇(乡)村地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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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的相关参数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若无资料时,可按照本标准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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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确定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规划规模时,应统筹考虑镇(乡)村地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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